1949年新中国建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终结。蓄势已久的中国宗教的自我革新,在新中国、新社会再度爆发了。 基督教、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河南洛阳解放后,信徒“真像是如鱼得水,如鸟腾空的欢欣鼓舞,立刻再起来提出自立”。(《天风》242号,1950年)上海刚解放,就有教徒投信报馆,要求“把那些以传教为名,以侵略为实,挂羊头卖狗肉的宗教贩子赶出中国去”,主张“中国教徒应自行以民主的方式,组织国人自治教会。”(上海《大公报》,1949年6月17日) 1950年春,吴耀宗等组团访问各地教会后,与京、津部分教会人士谒见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三次长谈。当吴耀宗等把多年来基督教所提倡的“自治、自养、自传”理想告诉周恩来时,周欣然支持,强调中国基督教会必须肃清其内部的帝国主义的影响和力量,“让宗教还它个宗教的本来面目”,“使自己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基督教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观感一新”。中国基督教抓住历史的机遇,做出了正确的抉择。1950年7月,《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公开信发表,提出要继承中国基督教早就提倡、但未能实行的“自治、自养、自传”传统。在四年时间里,全国基督徒的2/3,约40多万人在公开信上签名。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随之在全国广泛展开,吴耀宗称之为“中国基督教的新生”。 中国天主教界的神长教友们也不甘落后。1950年11月,四川省王良佐神父率先发表《三自爱国革新宣言》。1951年1月,天津市的教友首先成立了“天津市天主教革新运动促进会筹备会”。1957年2月,中国天主教召开了为期40多天的教友代表会,正式确立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伊斯兰教、藏传佛教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废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如废除寺庙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废除寺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废除寺庙带有封建色彩的管理制度;废除伊斯兰教门宦制度中的“放口唤、放阿訇、教主继承制”等。改革总体上是和平、谨慎地推进的。政府强调要把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分开,宗教信仰是思想问题,而宗教制度,绝大部分是封建性的社会制度,应当并且可以逐步改变。改革在西藏特别强调“慎重稳进”,最初是采取“和平改革”、“六年不改”的方针。直到1959年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了全面的武装叛乱,在平叛的同时,才调整为“边平边改,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在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建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 汉传佛教和道教也进行改革。剔除了“教理、教制、教产”方面的封建宗法因素,废除了危害下层僧侣身心健康的陈规陋习,消除了寺观内盛行的封建迷信等不良现象。 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中对“封建宗法性”的洗刷,重在去掉其制度层面的“封建”烙印,即封建统治利用“宗法性”在宗教中形成的封建压迫、剥削的特权和思想禁锢;而对其文化层面, 对“宗法性”本身,则采取“扬弃”的态度——扬其对伦理道德的重视,弃其封建道德的糟粕。对儒学重视伦理纲常、“修齐治平”的传统,并不简单否定。如丁光训所说,“中国是文明古国,是道德礼仪之邦。特别是对中国知识界来说,讲伦理道德比讲天堂地狱更令人欣赏,令人愿意听听宗教有以告人的信息。” 通过民主制度改革和独立办教道路的选择,中国宗教不再是作为帝国主义附庸或被统治阶级控制利用的工具,而是恢复了本来面目,保有其基本信仰和教义、维持着与其自身特点相一致的宗教制度和礼仪、能自主地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宗教;是真正体现爱德、弘扬文化传统的宗教。 ——洗刷“洋教”特征的基督教、天主教,成了中国人民自办的宗教事业,中国第一次庄严宣告,“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洗刷与封建专制制度相结合的“封建宗法性”特征和封建迷信杂质,中国进一步庄严宣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两句话,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一起,写进了《宪法》第36条。 1993年,江泽民指出,“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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