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宪法和法律作保障。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规定。国家对各宗教一视同仁,法律保障各教拥有平等的权利。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相一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信仰宗教违反法律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法律的保障,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因人为的因素而受到影响,不因领导人想法的改变而改变,从而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坚实的保障。 以上认识和实践,说明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因为这是由我们的基本观点和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这是一个主张无神论的政党,一个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在维护宗教方面人权的问题上,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贡献。 以上认识和实践,也是从反面的教训中得来的。勿庸讳言,1957年后,中国共产党有过“左”的失误。例如,有研究者指出,对《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 “两个决裂”——“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决裂,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决裂”,有错误的翻译和理解,把原文中的“流传下来的”(ueberlieferten)译成了引申含义“传统的”(Tradition)。“流传下来的”是专指当时流传下来、且在流行的对共产主义思想的种种责难,这从《共产党宣言》的立场当然要与之决裂;而“传统的”就扩大为泛指一切传统观念,包括若干已经长期为人类所公认、所继承的文化观念,这无论从谁的立场,如何与之决裂?真理向前多跨一步就是谬误。把“流传下来的”误为“传统的”,虽一词之差,却隐含着产生文化激进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的危机。“文化革命”实际成了“革文化命”,其中包括“消灭宗教”的运动,教训深刻、代价沉重。改革开放以来,在拨乱反正、“落实宗教政策”的巨大努力中,数万座寺观教堂得以迅速恢复或重建。如果说,“消灭宗教”的荒唐是“史无前例”的,“落实政策”的努力又何尝不“惊天地、泣鬼神”?经过如此的大落大起,大悲大喜,此番全民族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来得更为自觉、坚定和深沉。 以上认识和实践,是就理性而言,整体而论。我们并不因此就掩饰在对于宗教的认识上,还有偏见和误解需要纠正。事实上,共产党不断对自己的党员进行宗教知识和宗教政策的教育;中国现代宗教学术的研究,也已经出现理论和方法的多样化和学术繁荣的新局面。以中国之大,难免局部不出一点问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责任,就是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也即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西方有人热衷于把个别问题夸大为整体问题,甚至无中生有、编造谎言。一些人轻信了这些把中国“妖魔化”的谎言,也抱上了“中国对宗教的迫害在不断加剧”的偏见。偏见比无知更远离真理,偏见比千山万水更能阻隔相互之间的交往与交流。 有人把中国依法处理邪教“法轮功”也作为“迫害宗教”的“证据”,就更显荒唐。无论从事实、从法律、从学理来看,“法轮功”都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对于像“法轮功”一类的邪教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坐视不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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