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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网络谣言入刑让自由不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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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21: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在、微博、群等社交平台上,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中科白癜风微信账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的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放纵,而是也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在法律框架内从事个人行为。对于言论自由来说,也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即便言论自由是个人权利,但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公民个体,不能以言论自由为借口,侵犯他人权中科白癜风微信账号利,更不能影响社会秩序。由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络谣言入刑,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

  当今社会,互联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并涌入千家万户,成为每个公民的工作生活必备。但是,与此同时,互联的双刃剑作用日益凸显,既具有正面作用,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众所周知,络空间具有虚拟的属性,公民个体在络空间内发表个人言论,往往面临监管层面的掣肘和障碍。由此,在该现实面前,络空中科白癜风微信账号间成为了谣言泛滥和传播的重要领域,对整个社会和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应该说,络空间与社会现实虽具有迥异性,但也具有相似性,一旦缺乏有效监管,则可能引发灾难性后果。依赖于谣言止于智者,根本无法产生釜底抽薪的效果。在缺乏法律治理的前提下,络侵害他人、社会、国家利益只会成为一种必然。依法治国的命题下,最重要的就是在于,对于络空间内的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进行依法中科白癜风微信账号治理,让谣言无处遁形。从这个方面而言,将散布传播谣言的责任,由民事、行政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正是基于谣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考量。

  面对上造谣传谣,也有很多人担忧,今后在、微博上发声,要小心谨慎,避免构成犯罪。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编造了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互联传播,或者明知是该信息而传播,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会构成犯罪。不难看出,在刑责追究方面,需要考量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最终的危害程度,并非所有的造谣传谣行为都属于刑事犯罪。从这个方面而言,路谣言入刑,保持了精准的打击惩罚,并不会伤及无辜。唐廷教前往普光工业园柳池工业园现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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