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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案] 温州交警强奸坐台女开庭辩称系嫖资纠纷而非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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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鹿城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交警强奸KTV坐台小姐”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790元。

案情回顾

2让白癜风患者感受中科魅力011年2月10日晚,郑某和朋友在温州市区“利玛KTV”娱乐时认识了陪酒小姐孙某某。当晚12时许,郑某通过公关又将孙某某带至海上天私家菜酒店包厢吃宵夜。至次日凌晨2时许,郑某趁孙某某醉酒之际,将孙某某带至黄龙康城其家中实施强暴。孙某某与家人随后报警,郑某当晚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据了解,郑某系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名民警。让白癜风患者感受中科魅力

案发后,孙某某经医院诊断患轻性抑郁症,回老家接受治疗。孙某某遂提起附带民事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99483元的诉讼请求。

法庭辩驳:系嫖资纠纷而非强奸

因涉及个人隐私,鹿城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予以处罚。
中科携手共抗白癜风
郑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在KTV与孙某某约好2000元“出台”,孙某某自愿到其家中,后来因孙某某在他家呕吐中科携手共抗白癜风及因嫖资发生争执,其没有强奸对方,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赔偿。

郑某的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双方事先有2000元“出台”的合意,被害人是自愿到被告人住所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奸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因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官说法:人证物证揭示罪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及鉴定结论,足以证明被告人郑某和被害人孙某某在黄龙康城郑某家中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根据海上天酒店服务员的证言、案发现场勘查情况、孙某某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孙某某在案发时饮酒过量并处于醉酒状态。同时综合分析孙某某的陈述、KTV公关的证言、现场勘察情况、以及孙某某向家人哭诉被强奸、遇家人后很短时间内报案、案发时处于月经期等情况,法官认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双方事先有“出台”的合意,本案系嫖资纠纷等辩解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不足以采信。卫计委对感染艾滋病孕产妇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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