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弘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的主旋律,尤其是对广大党员,共青团员和青少年更要进行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科学无神论的教育,并不仅仅限于单纯否定神灵的存在。它的最主要的内容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认识宗教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还包括自然科学知识的普及,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要加强向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宣传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
在宣传教育中,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宣传,不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不要在信教群众中挑起有神无神的争论。要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
23.强化宗教工作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扛起在宗教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把抓好管好宗教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做到时间、精力、工作到位,真正把责任扛在肩上、工作抓在手上、任务落到实处。要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24.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
宗教界代表人士是指在信教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能与党和政府紧密团结合作,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并积极发挥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骨干。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着广泛的影响,他们对教义教规的认识,对现实社会的态度,深刻影响着信教群众,影响着宗教存在和发展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继续提升他们正确引领信教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对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要根据宗教界代表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拓宽视野,加强教育培养,加大选拔任用力度,努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要注重把深入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帮助宗教界代表人士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使他们在支持党和政府团结教育信教群众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团结到党的周围。要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吸引人、团结人。
25.处理涉及宗教因素问题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
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该依什么法就依什么法。不能把涉及信教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宗教问题,不能把般矛盾 纠纷简单归结为宗教问题。对涉及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必须坚持依法定性,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不管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坚决依法处理。
26.制止非法宗教活动
制止非法是保护合法的一体两面,只有非法宗教活动得到有效制止,才能实现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这是宗教健康发展的前提,也符合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共同利益。当前,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乱建寺庙、滥建佛像、私自组织朝觐、私设基督教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骗钱敛财、承包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等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制止、纠正。同时,政府要指导宗教界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法治意识,自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27.区分“宗教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和干预国家职能实施、干预基层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目前,在一些信教群众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农村,有的宗教教职人员干预政务、村务,利用教法干预司法、干预婚姻,甚至利用宗教干预基层选举等问题,这些现象都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要防止宗教干预行政和基层工作。宗教、宗教团体、宗教场所不能承担社会职能特别是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基层公共事务和基层组织开展工作不得借助教会进行动员,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要防止宗教组织和人员借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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