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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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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8 20: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制止滥塑露天宗教造像

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奢靡是风在宗教领域的重要表现,也是宗教领域突出的违法现象,是远离宗教的商业逐利行为,伤害了信教群众感情,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场所,本身没有宗教功能,不能开展宗教活动,不能接受宗教性捐赠,因而也不应该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有利于遏制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之风,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修建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修建.要防止公司、企业等组织或个人为一已私利而修建宗教造像,借宗教敛财。在寺观教堂内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请要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初审权,审批权在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即国家宗教事务局,其他部门无权审批。

对于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修建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已经批准开放的,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12.不能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近些年,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一些组织或者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一些地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用于牟利。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性质,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2017年11月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二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 88号)指出:“(商业化)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而各地借旅游观光为名,搞“禅修小镇”、“伊斯兰风情大街”建设,就是典型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13.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广告营销

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是指以宗教作为噱头、利用宗教影响进行商业营销,其实质还是借教敛财,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助长了宗教商业化倾向,损害了宗教界合法权益,不利于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因此需要严格禁止。
      14.防止藏传佛教未经批准到内地开展宗教活动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近年来,一些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擅自到内地从事讲经说法、开光灌顶、化缘收徒,甚至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一些 不法分子冒充僧尼甚至活佛,打着藏传佛教旗号,招摇撞骗,敛财骗色,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发现上述活动,要及时向宗教等有关部门报告。
       15.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
       烧香、放生是佛教、道教的重要活动,乱烧香、烧高香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安全隐患,还会滋生“香火利益链”等商业化问题,乱放生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和人身伤害。推动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建设生态寺院既有利于佛教界自身建设和树立良好形象,又涉及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应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要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要将文明敬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佛教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16.防止“清真”概念泛化
       在我国,清真食品是指一些少数民族传统饮食习俗。但是,近年来出现了“清真水”、“清真纸”、“清真超市”等泛化现象。“清真”概念泛化的恶果,一是扩大清真食品的宗教涵意,导致相关民族群体自我隔离,扩大族群边界,强化社会区隔,不利于各民族交流交往,损害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不利于形成各民族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的良好氛围,不利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更是给一些不良企业牟利以可乘之机。二是助长宗教极端化倾向,导致一些信徒信仰上走向偏激、生活上走向保守、行为上走向极端。三是一定程度上讲,“清真”概念的泛化就是泛伊斯兰化的表现,刻意将清真饮食的民族文化传统习俗扩大为宗教操守,提出自己所谓的一套清真理论,以外来力量强制推动执行,从干预群众社会生活到千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任其发展下去是十分危险的。更为严重的是,境内外宗教极端势力偷换概念,混淆“清真”与教法教规,将清真概念扩大到社会方方面面,凡不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就是“不清真”“不合法”,进而煽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从事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

要从民族风俗习惯的角度定义和管理清真食品,引导社会正确理解“清真”概念,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

要从防范极端思想渗透、维护各民族大团结、促进各民族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管理和引导,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坚决防止和有效避免“清真”概念泛化的现象。一是要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教育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强化公民意识,增强守法观念,坚持国法大于教法,自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是政府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界定清真食品。加强监督管理,开展清理整顿,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滥用清真标识现象。对一些地方政府组织推动“清真产业”的做法也要严肃纠正。三是引导伊斯兰教协会和伊斯兰教界人士正确认识和对待“清真”概念。四是规范相关企业行为,严禁以牟利为目的滥用、乱用清真标识,炒作“清真”概念,助长“清真泛化”现象。五是发挥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和引导作用,加强研究和引导,树立正确的“清真食品”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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